合同 (2)

时间:2019-11-03 12:01:0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合同范本 (2)

景 观 设 计 合 同

合同范本 (2)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合 同 编 号:

签 订 日 期:

1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国家及地方有关城乡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任务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

1、项目名称:

2、规 模:

第四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必要的有关资料、文件

第五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规划成果:

(1)、方案规划(电子文本),包括:

1)、总平面图

2)、各节点景观效果图

3)、鸟瞰图

4)、各种分析图

2

5)、设计说明书及技术经济指标

(2)、景观施工图设计(电子文本),包括:

1)、施工图设计说明;

2)、景观设计总平面放线索引图(标明分区)

3)、总平面竖向设计图;

4)、总平面种植设计图及苗木表;

5)、放大平面铺装设计图;

6)、节点设计详图;

2、提交时间为 月 日,提交总平面图,效果图与设计说明书及中央水景旁的部分施工图, 月 日提交鸟瞰图与施工图。

第六条 费用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规划设计费为 人民币,总金额为人民币 。

第七条 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规划设计费的30%,计人民币 人民币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设计人提交的规划方案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 。

3、设计人在发包人初步通过的其中一个方案,将按照发包人的回馈建议作出修改。发包人在设计人提交修改成果后并书面认可后三天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 。

4、设计人将继续在合同的工作范围内就获得甲方通过本设计所提出的 3

修改建议提供所需之修改。甲方最终通过本设计后五天内,发包人结清规划设计费余额,即设计费总额的10%,计人民币 。

第八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应在设计人工作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作较大修改,以至造成设计人返工,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时间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咨询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本期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5、发包人负责该项目评审会务及相关工作,并承担设计人从上海至项目地的差旅食宿费用。

(二)、设计人权利与义务

1、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技术文件。

4

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咨询费的万分之三。延误超过7天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设计人双倍偿还发包人已付款项。

4、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向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或技术文件。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索赔。

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支付的设计文件不向第三方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有权索赔。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十条 仲裁

本规划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发包人注册所在地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5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4、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5、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等法律效力。

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设计人名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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