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书

时间:2020-08-26 20:01:41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华】双方协议书3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书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双方协议书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华】双方协议书3篇

双方协议书 篇1

  协 议 书

  甲方:泾县昌桥乡中心卫生院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为了使患者能够得到完整的医疗护理服务,确保医疗安全,经双方协调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护理方案。

  2、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及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要求医护人员对其隐私保密的权利。

  2、有获得有关本人疾病信息的权利。

  3、有对本人进行治疗时知情同意的权利。

  4、有遵守院规,不得随意外出,服从医嘱与医务人员全面合作的义务。

  5、有遵从医嘱及时出院,并保护自己,按时复诊,减少复发的义务。

  三、特别强调事项

  1、综上所述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2、乙方住院期间宜安心治疗,不得任意离院外出。乙方已被告知其本人病情以及外出对本人健康甚至生命的危险,并明白外出的危险包括上述医疗风险及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本人自愿承担外出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如外出期间发生不良后果本人免除所有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一切责任。

  3、乙方已被告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时,应立即与住院所在科室联系,以便可以当即采取各项紧急措施。

  4、住院病人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丢失自负。

  5、住院病人需陪护一人,陪护离院时必须得到病人及院方同意。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存入病历中保存。

  甲方(盖章):乙方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月 日

  代理人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双方协议书 篇2

  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就某一事情、问题,经过协商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书与合同同属一大类的经济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联系也很密切。协议可以成为当事人订立某项合同愿望的草签意见,合同则是落实这意见的具体表现。但是协议和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1、角度范围不同。协议书往往较多地涉及宏观角度、总的原则。协商的是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有关问题,大至国家关系,小至个人往来、合作办事、解决纠纷,适应范围大;合同则较多从微观角度,就某一具体事项签约。

  2、内容要求不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及合同具体细微,如两个企业签订联营或者联合的合作关系要用协议书,可在协议书下另外签订有关内容的单项活动。

  3、失效长短不同。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较短,“标的”一旦实现,合同就失效了;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一般较长,有的则是永久的,比如换房之类的协协议书,不到房主再次易人,其作用便长期存在。

  协议书格式写法

  协议书的格式和写法 一般由标题、立约单位、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1、标题 协议书的标题和合同的标题写法相同,即内容+文种。

  2、立约单位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地址(写法和合同相似)

  3、正文 正文由缘由和主体组成。缘由写明签订协议书的目的、依据等内容。主体分条列项写出协议的事项。具体有:

  1)协议要实现的共同任务和标的。

  2)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3)违约责任。

  4)有效期限。

  5) 协议分数和保存。

  6) 仲裁办法。

  4、落款 落款写在正文右下方,协议人单位全称和代表姓名,并签名盖章。再在下方写明签订日期等。

  协议书写作注意事项

  1、注意平等互利

  2、注意合法

  3、注意用语明确

  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合作投资创办出租汽车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营企业定名为北方出租汽车公司。经营大、小车100辆。其中:西德奔驰280-S轿车7辆(为二手车,行车里程不超过17000公里,外表呈新)、日产丰田轿车83辆(其中:50辆含里程、金额记数表、空调、步话机等)、面包车10辆。

  二、合营企业为有限公司。双方投资比例为3:7,即甲方占70%,乙方占30%。总投资140万美元,其中:甲方98万美元(含库房等公用设施),乙方42万美元。合作期限定为5年。

  三、公司设董事会,人数为5人,甲方3人,乙方2人。董事长1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1人由乙方担任。正、副总经理由甲、乙双方分别担任。

  四、合营企业所得毛利润,按国家税法照章纳税,并扣除各项基金和职工福利等,净利润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乙方所得纯利润可以人民币计收。合作期内,乙方纯利润所得达到乙方投资额(合括本意)后,企业资产即归甲方所有。

  六、双方共同遵守我国政府制定的外汇、税收、合资经营以及劳动等法规。

  七、双方商定,在适当的时间,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洽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XXX XXX

  X年X月X日

双方协议书 篇3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范本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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