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考试诚信现状的研究与思考

时间:2019-10-23 16:05:59 考试复习 我要投稿

关于教育考试诚信现状的研究与思考

  摘要:诚实守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文分析了当前教育考试的诚信现状,并做出了深思。

关于教育考试诚信现状的研究与思考

  关键词:教育考试 思考 诚信

  我国自隋唐时期就创立了科举制度,它提供了一种较公平的选拔人才的方式,使得社会的阶级流动性增加,为个人能力的发挥提供了更好的环境。时至今日,人们对体现着公平公正理念的国家考试,仍存在着高度的认可与信任。但是近三年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考试舞弊、试题泄露”等事件已经涉及了四大国考:

  2012年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梁庆乐,利用在印刷厂入闱监印成人高考试卷的工作之便,抄录部分试题信息,分别发给该省两家社会培训机构牟利。

  2014年MBA考试哈尔滨理工大学考点发生了助考团伙精心策划并利用高科技设备的集体舞弊事件。

  2014年11月央视新闻频道曝光了哈尔滨自学考试只要交上万元参加“智联经纬”的学习班,就能保证通过。

  ……

  这样的新闻已屡见不鲜,在一次次突破人们对国家教育考试的信任底线后,考试的权威正在被罪恶一点点噬灭,整个社会致力建设的以考试诚信为主流的`诚信体系已濒临崩溃的边缘。教育考试诚信的缺失就像一只毒虫,表面上它只是在逐渐蚕食教育这块净土,而实际上作为一个考试大国,离开了由规则所奠基的诚信与公平,它动摇的将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秩序。

  诚实守信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读书人更是从《三字经》便开始修习以“仁、义、礼、智、信”为行为准则,然而在科技与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为什么有的人却为了一时之利、一己之私,不惜斯文扫地,组织参与或间接参与考试舞弊呢?分析这些年各类国家考试舞弊案件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考试诚信的社会环境

  在现实生活中,考试的功能严重异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考试已由原来的教育检测功能异变成了淘汰和选拔功能。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许多高校将其于学位证挂钩,各级人事部门录用大学毕业生时也将其作为重要参考,这直接导致了大学生会拼命考试,力求一证。在这种关乎个人核心利益的考试时,通过无望的考生就会铤而走险,突破个人信用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底线,向校外助考机构购买答案。近些年,由于不法分子猖獗,再加上现代作弊手段高科技化,考试诚信环境恶化现象已从最初的证书类考试延伸到了毕业升学、公务员招录等“高厉害”考试,使得部分考生甚至他们背后的家长像赌徒一样出现投机心理,此种现象如不及时治理,必将导致考试诚信环境进一步恶化。

  二、缺乏教育考试诚信的评价机制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其中对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的要求如下: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①。虽然《纲要》对教育考试诚信提出总体要求,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仍缺乏具体的标准。首先是对教育考试中哪些行为是不讲诚信的,那些不讲诚信的行为是较严重的,那些不讲诚信的行为较轻微的,都还缺乏具体的制度性的文本;其次是没有明确哪些教育考试为讲诚信的范畴,是高考、中考、研究生等毕业升学类考试,还是大学四、六级、教师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还是校级的期中、期末考试等,这些都还有待于划定出更具体的界限;最后是对教育考试讲诚信或不讲诚信的个人,没有形成管理体系,用于惩戒各种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专门的管理和处理机构,只有在高考、研究声等各类国家考试中才有处理机构或相应人员,而且省与省之间、各类别的考试之间未能做到诚信记录信息共享、标准统一,对考生的教育大多也只是停留在条例中,意义不是很大。

  三、缺乏制约教育考试失信行为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处理教育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依据仅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样的规定仅仅只是针对‘枪手’,未能对参与或间接参与舞弊的考试工作人员给出明确的处罚依据,对幕后的策划和组织者的威慑力更显无力。不过,2014年7月袁贵仁部长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已填补了国家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的空白。但是在法律层面,依然存在包括很多考试舞弊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导致不法分子肆无忌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针对考试过程中诚信缺失、违纪多发的情况,组织考生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将被入刑定罪。这无疑会打击舞弊者的嚣张气焰,树立人们对国家教育考试的信心,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主要是针对2014年被曝光的影响较大的几类舞弊失信行为,其实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还有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希望国家能尽早出台专门针对招生考试的法律法规,让“依法治考,依法治招”不再只是一个口号。

  考试公平是教育公平的起点,没有了诚信的考场,考试公平就是无源之水,教育公平就是无本之木。在一个欲图振兴的社会,树立诚信风气,端正考风,是社会风尚建设的重要内容,诚信的考风不仅会对整个社会诚信体制建设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也会对社会风气的好转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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