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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RL—1人力资源配置原则
1、全院各类人员的配置均应在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医院当年的招聘计划内进行。
(1)各科室人力资源配备合理并满足需要,人才梯队结构合理;
(2)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配比应与医院功能任务和管理相适应,与工作量相匹配;
(3)凡是调入或招聘人员必须根据上级各主管部门调动、招聘政策进行。
2、人员配置工作应以加强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为中心,以引进和培养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
(1)医师的梯队结构与实际技能符合三级查房的要求;
(2)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含年龄和学历层次)结构合理,满足分级护理的质量保证需要;
(3)对重点学科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在人员配置中要优先考虑;
(4)人力资源配置适应自身科室服务管理需要,服从医院管理大局。
3、招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
(1)医院聘用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保障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的基本准则;
(2)在院执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具有执业资格和在本院注册;
(3)引进人才应注重卫生技术人员实际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工作能力。
4、医院科室间人员调动,需认真执行我院关于院内人员调配的有关规定。
5、根据实施效果,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合理使用人力资源,持续改进人力资源配置方法,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医院健康持续发展。
6、其他条件按照医院人才引进和毕业生录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RL—2全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人员管理,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厅发[20xx]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使用范围
聘用范围为在我院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2、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
医院与受聘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2)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等情况时,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做相应变更。
(3)医院新招聘人员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的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医院与之解除聘用合同。
3、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1)根据受聘人所学专业及工作能力确定受聘岗位,并由医院确定受聘人的岗位职责要求。
(2)受聘人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医院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医院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3)在聘期内,医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协商后,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
4、岗位纪律
(1)医院有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本地方的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受聘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2)医院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3)受聘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地方的法规,遵守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医院的领导和管理。
(4)受聘人如违反规章制度或岗位纪律,医院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5、岗位工作条件
(1)医院保障受聘人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2)医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公休假日等规定,对受聘人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3)医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受聘人提供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6、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1)医院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受聘人从事的岗位以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受聘人的工资待遇。
(2)受聘人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受聘人享受国家、省市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合同中未尽的权益及受聘人在合同期内因公或非因公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均按国家和省市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4)医院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缴付各项保险。受聘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医院从受聘人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聘人。
7、聘用合同的变更
(1)医院、受聘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3)合同确需变更的,由医院、受聘人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4)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医院可以调整受聘人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受聘人出具《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8、聘用合同的解除
(1)医院、受聘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①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②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③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医院、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⑤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⑥在见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3)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4)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合同:
①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③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⑤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⑥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医院:
①在见习期内的。
②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③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④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受聘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根据受聘人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①医院提出解除合同,受聘人同意解除的。
②受聘人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医院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③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医院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④医院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在医院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8)合同解除后,医院应当为受聘人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医院、受聘人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的人事档案,受聘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9、聘用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终止:
①合同期限届满。
②受聘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③受聘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④医院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⑤医院、受聘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聘用合同终止后,医院应当为受聘人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10、聘用合同的续签
合同期满前,医院、受聘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
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11、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1)医院违约责任
①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受聘人支付赔偿金:
a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受聘人工资的。
b解除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经济补偿的。
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按照上级和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②因医院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受聘人损失的,医院应当按照受聘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受聘人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受聘人的经济损失。
(2)受聘人违约责任
①受聘人经医院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医院赔偿培训费,计算方式为:(培训费+差旅费)×10倍+培训期间工资、绩效资及福利。
②受聘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医院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③因受聘人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医院损失的,受聘人应当按照医院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医院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医院的经济损失。
12、争议处理
医院、受聘人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向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L—3关于加强全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院年度考核工作,进一步体现每位职工的工作业绩、学术、科研水平,激发全院职工“满腔热忱,精益求精,群策群力创一流”的工作热情,使考核工作真正成为激励、引导职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的有效手段,根据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几年来考核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全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与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等情况。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2、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标准明确具体,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有不同的标准。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②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③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④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⑤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2)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②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③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
④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⑤廉洁从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①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②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③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④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⑤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①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③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④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⑤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3、考核要求
通过个人总结或述职,采取互相评议、科室评议等多种形式,对每位工作人员做出公平、公正的综合评价。
4、考核方法
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职业道德、出勤情况、技术水平及业务创新五个方面为考核标准。出勤情况参照《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扣分,每项分值扣完为止。
5、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1)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医院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2)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6、优秀率的比例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7、合同制职工考核参照本考核意见执行。
RL—4职工培训管理规定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高水平的职工队伍,实现职工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总则
(1)开展职工培训,目的在于有效开发医院人力资源,提高职工素质,激发职工潜能,提高工作绩效,使职工能够获得医院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与医院共同发展。
(2)本制度中的培训是指本院职工在特定场合就某一主题进行的学习、讨论、演练等各种提高职工工作技能和素质的活动。
(3)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职工。
2、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是医院的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医院职工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其他各职能部门和科室应协调配合共同实施。
(2)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医院的人力资源状况,以及各部门培训需求计划和医院全年工作安排,制定出医院总体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情况并组织考核。
(3)各职能部门为医院培训的业务分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培训需求计划,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培训工作。
(4)人力资源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①医院培训体系的建立,培训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②医院培训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③对各部门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④培训资料、报表的收集、汇总、整理及归档。
(5)各部门(科室)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①业务技能等相关培训计划的制定。
②业务技能等培训的组织实施。
③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特别是为新职工指定带教老师,做好新职工入职培训工作。
④本部门(科室)参训职工的组织与管理。
⑤培训工作总结报告的撰写和呈报。
3、培训实施
(1)制定医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前,各部门应对培训对象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分析,了解其培训需求状况。
(2)职工培训的培训师分为外聘培训师和内部培训师两种。内部培训师由培训组织实施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计划共同协商确定。外部培训师的聘请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培训计划,采用与专业培训公司合作或自行联系的方式推选。
(3)培训方式:
①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招聘的新职工岗前院级培训,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轮岗、转岗职工的岗前培训由各用人科室组织。
②在岗培训: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对职工实施不定期的岗位在职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学习培训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③外出培训和进修:各部门可根据部门建设实际需求,以及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充分调研后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培训前期准备:
①培训组织实施部门必须根据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主题和主要内容,确定培训师、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做好培训资料准备。
②为确保培训整体效果,培训组织实施部门应事先与参训部门沟通,确保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参训率达到80%以上。
③培训组织实施部门拟定培训通知并下发,做好培训场地环境布置、教具借调、培训设备安装调试、通知讲师及参训职工等准备;培训师做好授课备课准备。
(5)培训组织实施:
①培训组织实施部门应组织参训人员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到,发放培训相关资料。
②培训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负责主持培训,向参训人员介绍培训师、培训主题及培训意义等,同时宣布培训纪律。
③培训师进行现场授课,组织实施部门人员做好培训工作的相关记录。
(6)培训期间的考勤管理:
①所有参训职工自收到培训通知之日起,应合理安排本职工作及私人事务,确保准时参加。
②培训期间的所有职工上课时均应维护本院的职工形象,并自觉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③职工参加内部培训时,应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到,避免迟到早退的现象发生。培训结束后,组织实施部门复印一份《培训签到表》,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④职工参训期间,未向人力资源部或组织实施部门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参加培训的,其培训缺勤课时将按旷工处理。
⑤职工如因公或其他紧急事宜确实不能参训的,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组织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请假。因特殊原因未能提前请假的,应到组织实施部门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7)职工培训组织实施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①培训前应了解参训职工的实际知识水平。
②培训中应了解职工的掌握情况,以利于培训内容的调整。
③每期培训结束时,组织实施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培训效果评估表》,供学员填写后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4、培训成果的呈报
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组织实施部门应将《培训签到表》复印件、《培训效果评估表》送人力资源部归档。
5、培训档案管理
(1)职工培训应建立相关的资格档案,全院性的培训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2)培训档案应包括:
①培训计划、方案、工作总结报告、评估资料、各种表单等。
②相关培训教材、教案和考核资料等。
RL—5岗前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医院培训工作,使职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熟悉工作岗位,更快更好地胜任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职工办理报到手续后,均应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招聘及其他单位调入职工:
(1)实行集中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
(2)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医院院情概况,包括医院的发展历史、发展规划,医院精神、宗旨、院训、愿景,以及医院科室分布和基本职能介绍。
②医院人事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③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④职业礼仪、医德医风教育。
⑤传染病防治教育、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基本知识。
⑥消防安全教育。
⑦各部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有关规定文件。
⑧医疗卫生行业法律法规、医疗核心制度、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等规定。
⑨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培训。
⑩医患沟通、职业生涯规划、团队精神等人文教育。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岗前培训分为二级培训,即院级岗前培训与科级岗前培训。院级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和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具体学习日程,并组织考核。科级培训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培训内容包括科室布局、工作制度、管理规定、各项基础理论技能培训等,由使用科室根据科室情况制定计划、执行与考核,培训情况上报各主管部门。
3、转岗、轮岗职工:
(1)自新岗位报到之日起,职工由用人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组织岗前培训,并将培训及考核情况上报各主管部门。
(2)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核心制度、科室工作制度、管理规定、岗位职责、相关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工作质量标准、科室安全措施及职业风险防范教育、专业技能培训,以及相关伦理及职业道德教育、科室消防安全教育等。
4、岗前培训结束后,职工需参加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医院各部门均有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必须重视并积极参与。
6、职工岗前培训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7、因故未参加岗前集中培训的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RL—6重点岗位定期轮岗办法
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医院管理干部队伍,提高管理干部的综合素质,丰富干部的管理经验和知识,增长阅历和才干,促使干部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重点岗位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轮换指在工作部门内担任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的调换职务任职。
2、重点岗位是指从事招聘、会计、出纳、采购、招标、保管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3、重点岗位轮岗必须坚持“量才使用、效能优先、择优上岗、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4、在重点岗位同一职位上任职2年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时间。
5、达到轮岗年限的重点岗位部门负责人在其他部门同一级别职务之间进行轮岗。
6、达到轮岗年限的重点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可在部门内或其他部门的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轮岗。
7、轮岗事项应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报请院党支部讨论同意后实施。
8、轮岗人员必须个人服从组织,执行轮岗决定,按时办理交接手续,及时到岗工作。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服从决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决定办理轮岗手续;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决定者,按人事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轮岗人员在轮岗前,必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10、医院办公室对轮岗工作进行监督。
RL—7关于加强院内人员调配的规定
为促进医院人力资源动态调配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卫生人才队伍,现根据医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调配原则
(1)必须掌握政策,坚持原则,任人唯贤,不得以权谋私。
(2)各相关科室必须顾全大局,维护医院利益,以病人为中心,以满足医疗岗位需求为原则,遵守医院人事调配政策及相关规定。
(3)未经医院同意擅离科室者,从其脱岗、离开科室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其他待遇。
2、调配审批程序
(1)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院内调配的,须填写《院内调配审批表》,经调出科室、调入科室、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办理调配事宜。
(2)凡按上述程序办理完调配手续的,必须根据医院工作需要,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到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3)未按审批程序办理完调配手续的职工和部门,不得擅自调岗和使用人员,否则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4)原则上须于调配前5个工作日填写《院内调配审批表》,否则由此引起的绩效分配等问题由科室及本人承担责任。
RL—8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1、为规范我院机构的新增、更名、调整、合并或撤销等管理,制定本办法。
2、凡需独立设置的部门、科室,其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均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机构设置新增、更名、调整、合并或撤销等的申请。
(2)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3)人力资源部审核论证。
(4)提交院党支部会议研究。
(5)新增的医疗机构需按照审批权限上报。
(6)院长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行文公布。
3、经医院批准进行的机构设置和调整,经文件公布后,各有关部门须按照公布的名称和编码进行规范和更正。
RL—9人力资源紧急替代制度
为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患者就诊的连续性,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科室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制定适合本科室实际工作需要的岗位人员替代排班明细表,并确保人员通讯畅通。
2、根据岗位责任制,各科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交接班,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换班次或找人替班。
3、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或无法到达工作岗位的应提前半小时汇报科室负责人并报告正在办理及待办的工作,科室负责人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4、替代人员接手工作前要充分了解、熟悉并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办理情况应及时与科室负责人及原岗位人员交接清楚。
5、在紧急情况下,科室负责人有权直接调配不在岗的科内任何医疗、护理等专业人员来院参加急救或医疗保障工作。
6、若科室内替代人员不能满足需要,应由科室负责人向医务部、护理部等主管部门提出院内人员替代申请,各主管部门有权直接调配相应科室人员完成替代任务。
7、未按本规定进行岗位人员替代,导致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应科室负责人的责任;替代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应追究替代人员的责任。
8、各科室应根据人员紧急替代方案,把人员替代原因、工作完成情况等做好记录汇总并做出相应评价及整改。
9、医院各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制定适合本部门的替代方案,并指导、监督相应科室人员紧急替代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RL—10医院职工职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职业危害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2、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剂、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3、对职业危害的干预,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条款为主进行预防。
4、医院主管部门及有关科室,应熟知医院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具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安全防护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等。
5、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等及时告知职工,让其知晓工作场所中可能引起职业危害的相关情况。
6、各部门、科室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作人员应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卫生习惯。
7、医院应有卫生教育培训,加强工作人员职业安全教育。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业防护、职业安全和操作规范等岗前培训;并积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防护及职业安全培训。
8、医院为职工提供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健康问题,让职工享受良好的保健服务。
9、当发生职业病危害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有关职业防护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概况;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0、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对已受职业损害工作人员,应给予积极的合理的治疗,可据情调整工作岗位,以促进职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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