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罚申请书

时间:2020-03-08 20:05:03 申请书 我要投稿

交警处罚申请书4篇

交警处罚申请书1

  公司领导:

交警处罚申请书4篇

  因工作需要加强与潍城交警二中队的工作协调,使交通秩序更加井然有序,特向交警二中队提供交通管理费20xx元/季度,此费用为三、四季度管理费合计4000元。

  请领导批示!

  20xx年12月1日

交警处罚申请书2

  梅河口市交警大队一座营中队:

  我校地处省道302线沿线,学校大门直对公路,校门与公路距离很短,不足10米,且道路呈上坡地势。由于此段公路笔直,车速很快,属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且大门两侧公路沿线仅仅安装校园警示牌,先前施划斑马线由于时间较长,已不能起到警示车辆作用,存在严重交通隐患。 安全隐患形势需要,特申请梅河口市交警大队一座营中队在校门前重新施划斑马线,设置减速带或在校门旁安装交通信号灯和限速摄像头。以确保学生上放学安全。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中心校

  20xx.8.28

交警处罚申请书3

  个旧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兹有 身份证号码: 。委托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务: ,受委托方负责人: ,本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需在 开展 ,参加活动人员预计 人,为期 天。该活动已在 工商局相关部门备案同意。

  在活动期间,我们承诺: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活动,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治安防范、防恐防暴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诚信经营,不做虚假宣传,不欺骗消费者,不进行传销等违法活动;3、认真制定安全工作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安全工作,保证不发生火灾、拥挤、踩踏、食品卫生等事件;4、活动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由我们全部承担。

  特申请备案,谢谢!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规模:工作人员 人,预计参加人员 人,共 人。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交警处罚申请书4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文玉华,男,汉族,1950年03月06日生,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黄草坝镇水库村三组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5003060610,系爱码牌电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118592257。

  被申请人:王芳胜,男,汉族,1958年07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富民路11号2-2-402号,系贵E08599号轿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5807190031,联系电话:13908590897。

  申请事项:

  申请人文玉华因对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xx年08月19日作出的兴公交认定[20xx]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1、文玉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王芳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王芳胜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

  事实及理由:

  20xx年08月06日,文玉华驾驶(后载:文良芳)爱玛牌电动车,由蓝天花园往水木清华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至兴义市兴泰街道办事处水库村3组捷兴汽修厂门口处左转弯进入道路左侧水库村3组,当时申请人文玉华已经打了

  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王芳胜系醉酒驾驶贵E08599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文玉华、乘车人文良芳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王芳胜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王芳胜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

  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文玉华

  20xx年08月22日

  附: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兴公交认字[20xx]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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