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委托书
本人与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委托胜涛律师事务所李坚东律师(联系手机号码:13367617581)为本人二审诉讼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诉讼、调解,代为诉讼保全,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联系电话号码:
2015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委托书 [篇2]
委托人伍兴芳因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近-亲属韦铭、陈正江担任本案第二审的诉讼代理。
双方商定的代理权限为:
1、委托人在本案诉讼二审中的一切法定权利均由代理人行使(全权授权),代理人要认真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活动。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二审终结止。
呈送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 托 人: (手印)(电话13118538686)
受托人一: (手印)(电话13885313131)
受托人二: (手印)(电话13885334439)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再审委托书 [篇3]
委托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受委托人:陈则昌
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执业证证号:31402111102495
电话: 移动电话:1587927700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
一案 ,做为我的代理人。
代理人 陈则昌 的代理权限为: 。
委 托 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
一般代理权限为;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异议、出庭辩论。
特别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民事再审委托书 [篇4]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涉及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为甲方因与 一案 阶段的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
(一)一般代理。
(二)全权代理,包括(选择项):
1、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
7、代收或者收转法律文书;
8、签署、送达、。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第三条 在委托期间,乙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项,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2、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3、乙方律师应当详细了解案情,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代理意见;
5、乙方律师应当保守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向甲方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甲方的经济利益;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他方的委托代理人;
8、甲方说明具体理由,要求更换乙方律师的,经乙方核实后,应当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经两次推荐甲方均不确认的,双方解除代理关系,乙方按照实际工作量收取费用(含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 在委托期间,甲方有下列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及代甲方垫付的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过错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除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或业务助理配合乙方律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的约定:
(一)律师服务收费
1、律师服务费
(1)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同意就乙方指派律师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元人民币。
a、计件收费
b、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的额 ;收费比例
c、计时收费:每小时 元共计 小时
d、风险代理收费
2、差旅费
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律师为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由甲方负担。差旅费不得高于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差旅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取。
a、乙方向甲方提供费用概算,预收差旅费 元人民币,结案后实报实销。
b、差旅费包干,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 元人民币。
3、其他费用
1、乙方指派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有代甲方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乙方同意,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指派律师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打字文印费、通讯费和其他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二)律师服务收费支付
1、律师服务收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
(3)其他方式:
2、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应当向甲方出具合法票据。
(三)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2、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3、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或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第3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服务费;
2、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或者无故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2)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
5、乙方律师开始工作后,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八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第十四条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如有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甲方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委托书 [篇5]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住址:
性别:
年龄: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委托人与纠纷一案 ,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 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委托人:
年 月 日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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