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协议书

时间:2021-04-23 21:53:28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华】商标协议书三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标协议书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华】商标协议书三篇

商标协议书 篇1

  委托方:xxxxxxxxxxx 代理方:上海xxxxxxxxx公司

  电 话:xxxxxxxxxxxxxx 电 话:021-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 地 址:上海xxxxxxxx号xx楼

  xxxxx单元xxx室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 《商标案件信息确认清单》所记载 商标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1件商标注册。

  二、委托商标申请类别及图样:

  三、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提供商标注册申请的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内容负责:代理方对委托方所提供的商标案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代理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决定是否作商标检索(盲期6个月不能检索),检索结果供委托方决策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委托方如果联络方式或者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代理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代理方不负责任。

  六、代理方在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有关费用前,有权不履行相应责任;以上委托事项合计费用(含规费和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xxxxxxxxxx 整(RMBxxxxxxxx)。

  七、开户名:上海xxxxxxxxxxx公司;

  开户行:xx银行上海分行xx支行;

  帐 号:xxxxxxxxxxxxx。

  八、时限:商标初审合格后的公告时间为3个月,如果公告无异议,委托方自公告期满约2月可以收到《商标注册证书》。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商标证书颁发或被驳回之日止。

  委托方(章戳): 代理方(章戳):上海xxxxxxxxxxxxxxxx公司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主管(签字)

商标协议书 篇2

  商标被授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就乙方获得甲方“授权使用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授权使用“名达”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其它经营标识。“名达”商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认可,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乙方承认甲方对“名达”商标拥有上述权利。

  二、 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第20号名达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商品上,并开展相关系列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活动。

  三、 乙方开展品牌的电子商务收入及其它收入归乙方所有,本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的商务放入同归乙方所有。

  四、 本商标授权使用的期限自20xx年3月2日至20xx年3月1日止,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此商标,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协议期满,双方如愿继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五、 甲方有权参与乙方的品牌管理工作指导。

  六、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不定期抽查。

  七、 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品。

  八、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九、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授权第三方使用。

  十、 本协议如因纠纷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在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商标使用授权方(甲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商标使用被授权方(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日

商标协议书 篇3

  商标国内代理业务协议书 编号

  甲电传邮地

  方 厦门云之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话 真 箱

  址 厦门市思明区塔普西路167号804室C2

  乙电传邮地

  方 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话 0592-5501548 0592-5596409 真 0592-5501549 箱 hzxlql@163.com

  址 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号万达写字楼C3栋606单元

  承办人 俞婷 电话 13600960752

  承办人 叶晓婷 电话 0592-5501548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商标局办理以下商标国内申请事宜。

  商标申请:叁件; 商标名称:图形; 类别:35、39、43类; 价格:¥4500(1500/件)

  二、乙方收到甲方委托后,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的要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作申请文件。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提 供乙方在代理商标申请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四、在商标代理过程中,乙方应将商标局下发的各类文件及时通知甲方。若需要补正的,甲方应在限期内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若被驳回,需申请复审的,甲方需另行委托乙方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乙方无法通知甲方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应对因办理该事宜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六、办理上述事宜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肆仟伍佰元整(¥4500 )(其中包含规费和代理费)。

  ※以上账户仅限公司对公付款使用,如使用个人付款,请与承办人联系 。

  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代理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所提供账户上。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开具发票,并且及时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交申请。

  八、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其间发生的合理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九、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前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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