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时间:2021-05-07 23:46:3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有关调解协议书集合七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书的重要性,签订协议书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拟起协议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调解协议书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调解协议书集合七篇

调解协议书 篇1

  甲方:×××人民医院

  乙方:死者家属。

  患者,×××女,52岁,住××××,因病于20xx年11月15日16:00收入二内科,因抢救无效于16:35分高死亡,家属对其治疗措施持有异议而与院方发生纠纷,家属方不同意行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要求与院方协调解决问题,经区卫生局领导主持协商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一次性给与纠纷调解费壹万四千元作为本次纠纷的最终了解。

  2、本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是意思的表达,时间了解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

  由寻衅滋事,再次提出任何要求,否则,由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调解协议书 篇2

  甲方:李**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乙方:郭**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主要事实

  李女士和郭先生是夫妻,结婚十多年感情一直还算安稳和谐,可在最近的两年夫妻矛盾越来越深。为了能为婚姻找到出路,双方一同来到金牌调解请求帮助。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考虑到夫妻感情现状,双方暂时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家庭事务安排协商解决,主要依靠女方意见。 2、 根据调解建议,男方愿意努力改变自己,善待女方。 3、 无论将来结果怎样,双方尊重对方选择,不做有悖情理和违法乱纪的事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调委会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自觉按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可选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有关内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之间因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甲方当事人签名: 乙方当事人签名: 人民调解员签名:

  江西电视台卫星频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 篇3

  甲方:年龄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年龄____,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系夫妻,因生活情趣不同,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xxx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肆佰元整(¥:400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

  3、乙方有探视xxx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乙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肆万元整(¥:40000元)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贰万元整(¥:20000元)。甲方应承担的份额交乙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仟元整(¥:20xx元)。

  6、甲、乙双方位于xx区xx花园207-301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合甲方在三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xx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甲方售房后xx日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到期后未支付,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甲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20xx年5日4日

调解协议书 篇4

  甲方:刘A,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MM市DD区FF镇YY村94号。

  乙方:许B,男,汉族,1957年10月13号出生,住MM市HH县JJ镇CC村35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受伤一事,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友好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20xx年12月3日在工地因受伤遭受的损失,经双方核算,共计70000元(柒万元整),该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70000元,其中20xx年1月10日付款20000元,20xx年2月28付款x元,20xx年3月28日付款x元,20xx年4月28日付款10000元。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后,甲乙双方不得再有任何纠纷,甲方不得再找乙方提出赔偿。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按捺手印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 篇5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XXXX年XX月XX日发生在X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工作中于X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XX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调解协议书 篇6

  一、调解成为必经程序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九条)

  (二)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第三十四条)

  (二)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

  (三)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条)

  (四)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问责追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2、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林权争议期间,违反规定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协助、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拒不按规定推举代表扰乱调处活动的;

  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第五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 篇7

  肇事赔偿方: ,身份证号: 。所驾车号: 受害方:

  20xx年7月31日21时10分许,肇事方驾驶“云A666G7”号轿车停放在柏果金雷宾馆B楼西南面的坡上,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滑行与受害方敖晶停放在金雷宾馆B楼旁边的“云D777KA”相撞,造成敖晶的“云D777KA”轿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经盘县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察,于20xx年7月31日以“第520222820xx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桂俊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敖晶无责任”。

  现经柏果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就相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本协议:

  一、车辆修理及费用负担:

  由肇事方桂俊勇在本协议签订后两日内负责将敖晶受损害的车辆送到有资质的轿车修理厂家进行修复。修复车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桂俊勇负担。

  二、车辆修复期限:

  肇事方桂俊勇应当在20xx年8月16日前将前述车辆修复后完好地交付给受损害方敖晶。其修复标准以“4S店”确定为准。双方确定本车修理厂家为《柏果万通修理厂》。车辆修复后,由肇事方及时通知受损害方在《万通修理厂》进行现场验收,并交付受损方敖晶。

  三、车辆受损贬值补偿金

  肇事方除前述负责修复车辆外,另一次性补偿给车辆受损害方敖晶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元(¥35600.00),作为因新车受损贬值的补偿。此款在本协议签订时当场给付,给付后由受损方敖晶出具收款收条。

  四、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诚信守约,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承担另一方所造成损失的200%损失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自觉履行约定,不得互相纠缠。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调解主持单位存档一份,并自签字署名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签章): 肇事方担保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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