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时间:2021-06-26 20:30:0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华】调解协议书汇总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书,签订了协议书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协议书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调解协议书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华】调解协议书汇总7篇

调解协议书 篇1

  甲方:

  年龄:

  姓名:

  工作单位:

  住址:

  乙方:

  年龄:

  姓名:

  工作单位:

  住址:

  甲乙双方本系夫妻,因生活情趣不同,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xxx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肆佰元整(¥:400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

  3、乙方有探视xxx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乙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肆万元整(¥:40000元)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贰万元整(¥:xxx00元)。甲方应承担的份额交乙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仟元整(¥:xxx0元)。

  6、甲、乙双方位于xx区xx花园207—301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合甲方在三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甲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到期后未支付,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甲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5日4日

调解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事故经过: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许,____驾驶黑____号“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在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依兰桥处时因超载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侧翻。造成车内乘坐的被害人____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延公交认字[2]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该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宪南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____无过错行为。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先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____,户名:_____,账号:___________)余款_____万元由甲方在5年内还清,每年支付乙方_____元,于每年的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甲方在未全部清偿上述款项前,不得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 篇3

  一、调解成为必经程序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九条)

  (二)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第三十四条)

  (二)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

  (三)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条)

  (四)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问责追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2、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林权争议期间,违反规定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协助、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拒不按规定推举代表扰乱调处活动的;

  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第五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 篇4

  申请人: 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 案由) 一案,向 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调解员: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

调解协议书 篇5

  我武江,今年46岁,于20xx年8月14号傍晚约6时左右在八小附近发廊里被狗咬(原因的细节过情当晚以在白沙派出所里有备案)

  当时马上去红十字会医院救治,经红会确诊为严重狗只咬伤,伤及小脚处一手指被狗咬到见脂肉(评见医院病历证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由动物饲养者承担赔偿责任,何况是因为当时为救小女孩,事发后,对方积极表态说,就为了救我女儿你被狗咬我也愿意赔偿医疗费用,在此我感到欣慰,但鉴于狂犬病为100%病发致人死亡病案,并现在致我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由于伤口比较大的问题,现不能上班工作,后继相关医院费用等一系列问题,特立此调解协议。协议如下:

  1、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狗主方负责全部支付。

  2、因请假停工在家休养期间,由狗主方负责全部支付,(双方已协调好一次性补偿武江20xx元)

  3、如果我日后就此次被狗咬事故而出现后遗症,狗主方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义务。

  以上经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签字确认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为证,派出所备案一份。

  被狗伤害方:狗主方: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

  地址:

  xx年xx月xx日

调解协议书 篇6

  甲方:邹××,男,19xx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兰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兰州市××路××号

  乙方:兰州××大酒楼,地址兰州市××路××号。

  负责人:张××,该酒楼经理。

  丙方:兰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二0XX年×月××日凌晨,兰州××酒楼雇员肖××、曾××、王××、曹××与人斗殴误将在酒楼就餐的邹××打伤,造成邹××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发生后,肖××等四人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甲乙丙三方就邹××伤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就甲方被误伤致残一事,乙方认为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并愿就甲方受伤致残一事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赔偿金额总数为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主要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考虑到乙方的具体情况,甲方愿放弃其它赔偿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为:全部现金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现金×万元,其中五天内先付×万元(含以前已交付部分),余下×万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日前付×万元,八月×日前付×万元,九月×日前付完最后×万元。逾期未付,乙方应该承担未付部分的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

  四、丙方作为乙方的物业管理单位自愿担保本协议的执行。

  五、乙方赔偿后,甲方将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六、乙方及担保人有权追究本案几名肇事者的民事责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响本协议执行。

  七、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调解员(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20xx年X月X日

调解协议书 篇7

 申请人:_______市_______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理人:田________,董事长。

  被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_市______区_____路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周_______,总经理。

  申请人_______市______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市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25日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其生产的“_______牌”白酒供给被申请人经销。申请人售给被申请人“______牌”白酒每件价格为160元人民币,全上供货不得少于500件。产品质量由申请人负责。第一次供货时间是20xx年6月30日,数量为100件。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15日付清第一次供货价款的60%以后,申请人应于收到货款的10天内供应第二批白酒,交货地点为被申请人所在地_____路_______号的______仓库。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由被申请人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协商不能解决时,由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xx年3月25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向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了调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解除20xx年6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申请人退还未售出的“______牌”白酒110件,由被申请人负责送到申请人所在地的_______仓库。运输中的风险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由申请人返还1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充抵申请人的货款和其他费用。依此结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结。

  四、本案的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共4000元人民币已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负担20xx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负担20xx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负担部分从申请人应返还给被申请人1万元人民币中扣除。扣除扣的80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在验收被申请人退还“_______牌”白酒的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被申请人送仲裁庭一份。申请人在本协议书生效后的三日内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_____市___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市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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