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关系协议书

时间:2022-08-28 14:50:38 协议书 我要投稿

解除关系协议书模板锦集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解除关系协议书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解除关系协议书模板锦集5篇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1

  男方:李**

  女方:何**

  第三方:陈**(男方大嫂)

  李志远与何丽红于**年9月开始同居,**年11月29日育一男孩李祖源。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未能协调,从**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志远与何丽红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李祖源由李志远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抚育费;

  三、20xx年11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厦门市莲前西路卧龙晓城商品房589号A梯801套房一套归李志远所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李远成承担。

  经男方家庭协商,对于女方应分得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由男方家庭其他成员房产换给。具体操作:由男方大嫂陈琪美将位于厦禾路宝龙中心一期二号楼907室的套房赠与何丽红,本协议签定后陈琪美将该房产交由何丽红掌管,并配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四、李志远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营均由李志远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何丽红不享有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该协议签定后,李志远愿意再付给何丽红人民币十万元整,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何丽红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孩几天;

  六、三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男女两方保证本协议业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男女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七、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男方:

  女方:

  第三方: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2

  男方: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女方: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经与民政局查实,男女双方同居前进行的婚姻登记属无效婚姻登记,经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三个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给付抚养费。

  二、子女成人以后,归属问题由其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任何共同债务,无任何财产纠纷。

  四、双方可以自愿选择结婚,任何一方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五、女方不限制男方探视被监护人和对其的正确教育。

  六、如发现男方对被监护人有不正确的教育、虐待及没尽到该尽的责任。女方有权终止男方的探视权。

  七、被监护人的户口问题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

  八、此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干预和骚扰对方的私人生活。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十、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3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及子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通俗的讲,就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管,当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管当事人双方同居的子女抚育纠纷抚育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问题.

  而你所提到的,所谓的"同居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其中关于同居关系的问题,具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没有意义的,只是其中关于子女及财产部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应该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一但发生纠纷,还是需要到法院再重新确认.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子女方面的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

  核心摘要: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青海西宁 财产分配

  咨询: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上,关于非法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财产处理上笔者倾向于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为宜。

  柴鸿运律师:男,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具有法律学、会计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06301040112、律师执业证号:16301201220299667。曾经在中国水利电力工业部第四工程局、青海海山轴承厂从事机械设备管理的技术工作十余年,后又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长期而多领域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现在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本律师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为职责。

  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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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青海西宁

  咨询: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本文中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xx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田丰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本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希望能为遇上麻烦的您提供最大的帮助,您可以免费当面或电话(18608577762)向我咨询,我将会仔细、耐心的为您解答。我的服务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于事

  田丰律师: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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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

  毕节婚姻家庭律师田丰解答:1、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没有结婚,对外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男女双方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已婚,那么非法同居的双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2、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婚姻均经过婚姻登记)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过法律手续的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3、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

  4、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相爱后于八六年在××市同居至今。九0年元生育一女。

  就有关费用问题,双方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XXX万圆整。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女儿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女儿十八岁之前由其母乙方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乙方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女儿的抚养教育。但在女儿未满十八岁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XX万元。

  二、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甲方愿向乙方支付生活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甲方不按期按额付费,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 xx月xx 日

解除关系协议书 篇5

  收养人潘A,男,汉族,19xx年6月27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

  收养人胡B,女,汉族,19xx年4月10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号。与潘A是夫妻。

  被收养人潘a,男,汉族,19xx年11月1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现住址。

  被收养人之父蔡c,男,年月日,住址。

  收养人潘A、胡B夫妇于19xx年11月1日在自家门口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潘a。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潘a与潘A、胡B夫妇成立了养孙子与养祖父母关系,至今已有15年多。后,潘a查找到了亲生父亲蔡c(母亲离异),就回到其亲生父身边生活至今。现双方收养关系形同虚设,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潘A、胡B与被收养人潘a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孙子与养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没有其他争议。

  被收养人:(签字)

  收养人:(签字)

  被收养人之父:(签字)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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