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协议书

时间:2022-07-07 09:31:33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关于土地的协议书模板集合5篇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的协议书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土地的协议书模板集合5篇

土地的协议书 篇1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同意将(土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土地)该处(多少)平方米的荒坡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甲方将该处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乙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乙方应负责调处。

  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甲方应负责调处。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小组长意见:

  村委会意见:(公章)

  本协议于订立。

土地的协议书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49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 5」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50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50

  第十六条 入伙b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5》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51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51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52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52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回答人的补充 XX-07-02 21:5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的协议书 篇3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

  _________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规定:

  1、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的项目。

  5、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

  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名盖章):代表(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土地的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甲方拟将位于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甲方转让给乙方使用的地块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面积为 平方米。该地块的界址为: (具体位置及数据详见附图)。

  二、转让期限

  甲方转让给乙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为 年。具体以甲方取得的国有土地合法手续标注的使用年限为准。 年后如需延续,则参照国家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延续政策执行。

  三、土地使用费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 年土地使用费总计 元整( )。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协议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完全能力。

  2、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协议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无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以及民事纠纷,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3、在乙方全额缴纳使用金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转让给第三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该地块的使用要做到合理规划,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人的利益。如因乙方的规划使用出现有关矛盾和问题,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2、该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乙方有权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延续该地块使用权。

  3、如因国家或政府规划需征用该地块,乙方在该地块上形成的所有实物享有与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同等价格的权利。

  五、任何一方订立本协议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订立本协议后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地块情况明细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土地的协议书 篇5

  1. 总则

  1.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简称“上海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规,以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和([插入公司名称]签定的《([插入地区名称]整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依据,并考虑到中国和上海开发区的一般实践做法,([插入公司名称](简称“甲方”)和(------------ (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同意根据双方于(-------------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初步协议”签定此转让([插入地区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简称“合同”)。

  1.2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有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插入地区名称]整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合同文件

  2.1 第三条

  下列文件构成“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 场地位置图(附件A)

  2. 甲方提供的场地边界图(附件B)

  3. 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授权(附件C)

  4. ([插入公司名称]研究的([插入地区名称]主规划之地块开发示意图(附件D)

  5. 乙方待在场地建设的楼房之说明(附件E)

  6. 雨水和清洁排水管道的地下管道以及相临道路连接(附件F)

  7. 乙方之建设声明(附件G)

  8. 环境标准(附件H)

  9. 国有土地使用证(待根据本合同第8条签发)

  3. 双方的法律地位

  3.1 第四条

  甲方是根据国家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负责开发、经营和管理([插入地区名称]-(-------(---)平方米的土地。甲方是中国法人。

  3.2 第五条

  乙方是根据国家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为中国法人。乙方主要业务为在中国从事摩托车增压机、农业、海洋和建设设备的制造、维修、服务、市场开发和销售及出口。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其在中国注册成立有关的批准文件之副本。

  4. 场地的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

  4.1 第六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插入地区名称]地块编号为(-----和-----的土地使用权应由乙方为建设其经营所需设施之目的而使用。场地的总面积约为(-------平方米,其地理位置详细规定于附于本文后的场地边界图。

  4.2 第七条

  场地应用于科学和技术研究、制造、生产和工业用途,包括装配、修理和制造增压机、一般办公用途以及仓储分发和其它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工业和业务项目。

  5. 土地使用权之期限

  5.1 第八条

  “合同”第4.1条所述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五十(50)年,自上海土地管理局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开始计算。使用该场地的权利属于乙方并且乙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合同”期限内受国家法律保护。

  如果未在乙方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后四十五(45)日内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除因乙方的过错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应及时返还给乙方所有费用的(_____%。

  5.2 第九条

  甲方不得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国家根据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应根据“上海规定”第5章之规定就其使用和改造土地的损失获得合理赔偿。

  6. 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和付款期限

  6.1 转让费(第十条)

  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应为每平方米(_____美元,共计(____美元。

  6.2 场地测量(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签定“合同”两(2)周前向乙方提供场地的测量图以明确场地的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如果乙方对该测量的准确性提出质疑,乙方可为同等目的进行测量。如果两个测量结果不同,双方应协商以达成协议。如果场地总面积多于或少于(____平方米,则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总额应按照每平方米(_____美元增加或减少。

  6.3 付款期限(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15)日内,乙方应通过电汇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第10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总额,但应减去由(_______代表乙方支付的担保押金。

  7. 基础设施和条件

  7.1 第十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15)日内或不晚于(______,向乙方提供相应设施,例如水、电、通信、排水和下水管道连接或通路以及道路。并且甲方应在去除场地上存在的所有附着物后根据自然高度完成地面平整。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将根据作为本文附件D的地块开发示意图完成([插入地区名称]的道路和其它设施,该示意图说明了甲方将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完成的道路和其它设施的情况。

  7.2 第十四条

  甲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建设上述提及的基础设施之管道或线路的连接或通路(包括此等连接或通路)等公共设施。并且在必要时甲方应在有关机关负责完成所有程序。

  7.3 第十五条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建设基础设施的管道或线路通向其自己的设施之连接或通路(包括此等通路或连接的接合处),并且乙方应负责或聘用甲方为其代理在必要时在有关机关负责完成所有程序。

  7.4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中提及的基础设施之管道或线路的连接或通路指电、水、通讯、气、排水和下水的管道或线路的连接点。

  8. 场地之转让

  8.1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其具有根据本“合同”之条款和条件转让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权利和授权,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此等授权之证据,该证据附于本“合同”后作为附件C。甲方应在收到“合同”第6.3条规定的付款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对场地的占有和控制转让给乙方。

  8.2 第十八条

  双方应在转让土地时签署《土地转让交付收据》以证明已完成土地转让。

  9. 其它权利和义务

  9.1 第十九条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效期限内且在完成了总建设计划的百分之----(--%)后,乙方有权根据其自行决定对土地使用权以及场地上的建筑进行处分,包括根据“上海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规定》进行转让、租赁和抵押。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法律文件供存档。进而,因上述交易而形成的任何受让人或被转让人应具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9.2 第二十条

  乙方在进行计划和设计时应遵守《([插入公司名称]关于建筑物管理的暂行规定》,并且如果在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牵涉到建设管理、消防、环境保护、绿化、环境卫生等问题,则在行动之前应将此等计划和设计提交政府部门审批。

  9.3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六(6)个月内根据其计划开始建设工作,并应在二十一(21)个月内完工。

  9.4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负责转让给乙方的场地之外场所的公共卫生和公共绿化等的建设和维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应为甲方已转让给乙方面积的所有维护费乘以乙方面积除以甲方已转让面积。前述甲方已转让的面积之总维护费用应不包括([插入地区名称]内甲方持有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转让给第三方的面积之维护费用。总维护费用应由双方合理达成一致。进而,乙方保留将此等维护费用交由独立会计师予以确认的权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该会计师认为总维护费用高于类似土地开发的正常费用,甲方应返还乙方多支付的.部分,即甲方要求的总维护费用之和与独立会计师确定的费用之差。

  9.5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权有效转让期间,乙方应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第22条向政府管理部门支付土地使用费。

  10. 合同的延期和终止

  10.1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如乙方拟继续使用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可以向甲方申请延期。延期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款或条件:

  1. 必须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六(6)个月将该延期之书面申请送达于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

  2. 必须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四(4)个月将有关投资审查机构同意乙方延期经营的文件送达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

  10.2 第二十五条

  在收到乙方的延期申请后,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不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作出将该土地出租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10.3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延期申请后,双方应以本“合同”为基础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且:

  1. 乙方有将新合同的期限限定为等于或少于五十(50)年的选择权;

  2. 应按签定新合同时([插入地区名称]当时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费。

  10.4 第二十七条

  如果在期满后未予延期,则乙方应在期满后一(1)周内将场地返还甲方。之后本“合同”将自动终止并且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附件E是乙方欲在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之总体说明,如果在建设时建筑物符合“上海规定”第41条规定的标准建筑物,则甲方将在土地使用转让期满时无偿收回该建筑且不得要求乙方将此等建筑物从场地上拆除或清除。

  10.5 第二十八条

  如果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拟议的终止日期前六(6)个月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本“合同”可提前终止并且将就此等情形单独进行协商。

  11. 违约责任

  11.1 第二十九条

  下列任一情况将构成甲方对“合同”的违约:

  1. 未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表提供场地;

  2. 提供的场地之条件不符合本“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初步协议”的要求;

  3. 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其它规定;

  4. 未维护甲方应负责的通向场地的道路和设施,并且未在收到与此相关的通知后三(3)日内纠正此等违约。如果甲方不能在收到通知后三(3)日内纠正违约,甲方必须立即通知乙方并与其协商;

  5. 未安装乙方建设设施所需的公用设施,包括电力、水、雨水和卫生用水排水管道、并且在不晚于------时提供至少一条或可能为两条电话线。乙方应不晚于-----向甲方提供建设开工所需的水、电力要求。

  11.2 第三十条

  下列任一情况将构成乙方对“合同”的违约:

  1. 对场地的使用和处分与本“合同”中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求之目的相冲突;

  2. 未按照“合同”规定将场地返还甲方;

  3. 未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六(6)个月内开工建设或未在其后十五(15)个月内完成设施建设的主要部分,共计二十一(21)个月内未开始和完成建设的主要部分,但此等违约系因建设公司而非乙方过错除外;

  4. 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其它规定。

  11.3 第三十一条

  违约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按下述公式计算:

  1. 每日定额损害赔偿应为------美元。

  2. 违约天数 = 自违反“合同”之日到纠正违约之日;

  3. 定额损害赔偿 = 每日定额损害赔偿 X 违约天数。

  在一方收到另一方关于违约并说明违约原因的通知、且该方未在十五(15)日内纠正违约之后才开始计算该方违约。

  11.4 第三十二条

  如果因违反本“合同”发生的实际损失高于定额损害赔偿,则违反本“合同”的一方应就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另一方支付高于定额损害赔偿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赔偿性损害赔偿应根据双方确定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或由双方从合同履行所在地挑选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有关机构确定。

  11.5 第三十三条

  在违反本“合同”后,如果无辜的一方希望继续履行本“合同”而不论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是否已支付,则违约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1.6 第三十四条

  应在违约后十(10)日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进而,在支付损害赔偿款项之日以后,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在违约持续存在的情况下继续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直至纠正此等违约。

  11.7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谨慎开始和完成场地上的设施建设和项目活动。如果乙方的建设延迟,甲方可要求乙方告知延迟原因。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延迟原因并呈交工程图纸和其它证据证明其将完成设施建设和活动。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呈交修改后的施工计划以获批准。如果甲方诚信的认为乙方从事了土地投机买卖,因而双方无法就修改后的施工计划达成一致,双方应根据第12.5条的规定解决此争议。如果发现乙方从事土地投机买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 (--%)作为罚金。进而,如果根据本条规定第二次发现乙方从事土地投机买卖,甲方有权重新占有场地并在没收抵押担保金和定额损害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滞纳金和罚金后将付款退还给乙方(不包括利息)。

  11.8 第三十六条

  如果乙方把场地的使用性质从工业用途变更为其他用途,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三十日(30)内恢复场地的工业用途。如果乙方不遵守甲方的要求,则为违约。乙方不得从事地产投机买卖活动。

  11.9 第三十七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构成迟延付款并将就该到期付款征收滞纳金,按华尔街日报东方标准版于迟延付款第一日所公布的年度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加两个百分点(2%)计算:

  1、乙方迟延支付到期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任何一方迟延支付定额损害赔偿或补偿性损害赔偿。

  12. 其他

  12.1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执行本“合同”中任何条款,被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细节、原因及证明不能或延期履行“合同”原因的有效文件。双方应讨论以商定是否终止此“合同”或免除“合同”中的部分义务,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将“合同”期限适当延长。为此目的,乙方因有关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责任。

  12.2 第三十九条

  如果本“合同”未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双方可在商谈讨论后达成独立书面协议并将该协议纳入本“合同”。 该书面协议或对“合同”的修改与“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但是,在修改生效前双方必须根据“合同”的原有条款履行彼此的义务。 对本“合同”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

  12.3 第四十条

  本“合同”在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公证员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将由双方共同承担。 “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场地转让的登记程序。

  12.4 第四十一条

  双方应遵守在“合同”生效后由国家或上海市发布或颁布的与此“合同”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新的法律、法规。在必要时双方应及时修改本“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利及利益不受损害。

  12.5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可提交至本“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加以解决。

  12.6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6)份,甲、乙方及公证员各持两(2)份。进而,本“合同”有六(6)份非正式文本,甲、乙方各持三(3)份。

  12.7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以中英文起草。如果翻译存在分歧, 以中文版为准。

  12.8 第四十五条

  乙方有权在场地上树立表明身份或管理、指导活动的标牌。

  12.9 第四十六条

  甲方在发布可能影响乙方在园区内正常经营或场地使用的有关([插入地区名称]或浦东新区的任何条例或规定之前,应咨询乙方并与其达成协议。此等条例或规定应较为合理并且不应无理限制乙方的经营或对场地的使用。

  12.10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结论、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制于中国已公布且公开可得到的法律。但如果针对“合同”的某特定事项,中国尚没有任何公布的或公开可得到的法律,则应参考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12.11 第四十八条

  双方之间所有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可通过以下方式:(i)以邮寄方式发至被通知人,交付邮递,邮资预付并挂号或保证邮寄并要求回执;(ii)传真至被通知人;(iii)任何其他可提供通知书面内容的途径,包括电传或电报。

  使用挂号或保证邮件提供通知的生效日期为回执上所显示的日期。传真通知的生效日期为送发传真所记录的收方传真的收到日,如果记录的时间为收方当地时间下午五点以后,通知则视为收方当地第二个工作日的上午九点收到。任何通过其他途径所传递的通知应为实际交付收方的时间生效。以下地址应用为发送通知:

  如果发至甲方:

  如果发至乙方:

  甲方: 代表

  乙方:

  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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