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租赁土地协议书

时间:2019-11-03 12:01:0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学校租赁土地协议书

  甲方协议:杞县邢口镇政府

学校租赁土地协议书

  邢口镇教育中心

  邢口镇大魏店学校

  乙    方:大魏店村村民龚金营、王旭东、魏存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欠乙方建校工程款壹拾叁万元,于2001年归还叁万元,下欠壹拾万元整已拖欠五年零1个月,利息8.8‰,利息为53680元,本金加利息共欠壹拾伍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

  二、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将大魏店学校豫零四公路南沿的部分土地出租给乙方,以此来顶抵镇政府拖欠乙方的153680元建筑工程款,原订建筑合同全清执行终结。

  三、租赁土地面积,自大魏店学校二门正北7.5米归学校所有,从学校二门正北7.5米处到豫零四公路归乙方3人租赁,东西宽与大魏店学校校院相等,租赁地面的`附属物一切归乙方所有。

  四、大魏店学校到豫零四公路有一条6米宽南北通道,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管理,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间内设障碍物不利另一方正常通行。

  五、乙方不得在租赁地开设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生产经营场所。

  六、租赁期五十年,到期后,甲、乙双方协调解决,地面上所有附属物给予作价赔偿。

  七、此协议由镇政府责成中心校负责执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但如果在两个月内,因出租土地引起纠纷或引起不安定因素,本协议作废,由邢口镇政府负责按原订合同清偿拖欠乙方三人的建筑工程款壹拾伍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利息仍按8.8‰计算。

  甲方:杞县邢口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邢口镇教育中心

  法人代表:

  邢口镇大魏店学校

  法人代表:

  乙方:杞县邢口镇大魏店村建筑工程队

  20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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