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作计划

时间:2021-12-28 10:02:10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精选】建设工作计划3篇

  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可是到底什么样的计划才是适合自己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设工作计划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建设工作计划3篇

建设工作计划 篇1

  今年,县xx试点工作都放在xx镇开展,经过镇党委、政府的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果,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其他各项新农村建设工作也顺利开展。明年xx将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继续做好新农村建设:

  一、加大示范村、整治村建设工作力度。

  (一)我们以在xx村开展新民居示范村建设试点为契机,按照“科学规划、集约利用、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来整治村庄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建设特色民居、加强生态保护,并积极探索出一条适应x县实际的新民居建设道路,为全县铺开新民居示范村工程建设积累经验、提供借鉴。以此来推动我县新民居建设、土地集约利用和新村建设形成亮点、创出特色、走在前列,成为新民居建设的典范。

  (二)我们明年拟顺利完成xx二村整治工作。xx村xx年已投资3万元,完成村规划修编,土地政策处理、屋基安排都已落实完毕。明年内拆除所有露天粪坑;投资12万元建造公共厕所4座;投资60万元硬化两支横路xx米。xx村已投资5万元,完成村规划修编;明年内拆除所有露天粪坑、建造公共厕所;投资10万元,完成4000米排污管道铺设;自筹5元,完成村内供电线路改造。

  二、加强环境整治,完善垃圾处理体系。

  今年5月中旬,xx镇顺利展开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试点工作。经过2个多月的努力,已实现了垃圾定点收集、定期清理,农户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 90%以上,工业垃圾处理率达100%,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较好地转变了农村群众的卫生观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是广大农民改变生活方式的一次历史性革命。目前我们就碰到以下四个主要问题:

  1、分捡不到位,垃圾量(不可降解)大;

  2、垃圾降解速度慢;

  3、管理机制不完善;

  4、工资报酬落实不到位。

  我们明年将继续完善试点经验,积极破解分拣场卫生、运作、标准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通过走市场化与公益化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注重实际效果,坚持长期运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推广,创造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经验,推动农村卫生综合化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运作道路。

  三、有力实施农业特色产业“三强工程”。

  xx镇今年上报了1400亩的xx村蛏苗养殖基地,明年拟上报xx村水产养殖、xx村柑桔基地。其中xx村xx路从村中通过,交通便捷,村两委决定明年在稳定现有养殖面积的基础上,追加投资30万元,发展虾塘120亩,滩涂200亩,产值100万元,增加科技含量和养殖效益,还发展示范户5户,从而有效带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农民收入。而xx村柑桔皮薄肉甜,每年采摘时都引来大批xx人争相来收桔。柑桔是该村的龙头产业,居xx镇之首,同时也是该村的主要经济之一,各农户都有自己的柑桔园,现在广大村民实行科学管理经济效益成倍提高。明年该村将投资14万元,发展种植规模,增加产值,发展示范户3户,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我镇明年重点发展养殖业,希望通过农业特色产业“三强工程”的实施为养殖产业强镇打下扎实基础

  四、做强农家乐休闲旅游产业。

  我镇20xx年将进一步完善“农家乐”发展协调机构,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农办牵头,其他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加强协调,合理部署,有序开发,使“农家乐”真正成为促进xx农渔民转业转产、脱贫致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产业。我们结合xx当地资源和优势,在发展农家乐中真正做到“一点一品、一村一特色”,不仅不类同其他地方、模式,而且做到其他地方、模式无法模仿我们,始终维护“特色、创新”这条生命线。

建设工作计划 篇2

  一、指导思想

  我校xxxx、xxxx年教育法治和普法工作坚持规范、依法、和谐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的法治建设,提高我校师生的法律素质,提高我校的教育法治和普法工作水平,确保全年度教育法治和五五普法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师资素质加强学校班子队伍建设

  学校领导班子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带头依法办事,在学校管理各个环节上都坚持严格要求依法治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校要求每位班子成员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养,更应具备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法规素养和较强的法律意识,炼就一支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勇挑重担,作风过硬的优秀管理队伍,为学校依法治校的推进起到领头雁的作用。同时,学校继续聘请华头派出所李计担任我校法制工作副校长,从而更加充实了学校法治管理工作的领导力量。

  三、实行校务公开 推行依法治校

  加强和推进依法治校,一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二要大力实行校务公开,这是学校管理走上法治化轨道的条件,也是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切入点。

  1、规范管理,完善制度。近年来,在依法治校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全校师生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基础上,我校陆续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如(校园教室卫生一日常规)、(政治学习制度)、(班主任工作条例)、(家长学校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从而为我校法治管理制度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石,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工作头绪井然有序,学校事业蒸蒸日上。

  2、实行校务公开,增强学校透明度。学校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把全面推行校务公开与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不断补充和丰富教代会的内容,拓宽教代会工作的领域,学校在发挥教代会功能的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规章制度,凡学校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奖惩方法、财务收支等情况都通过教代会向教师公示,通过校务公开真正实现学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

  四、实施普法宣传、提高法律素质

  我校认真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全体师生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矗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在学校依法治校领导组领导下,精心组织法制教育工作,制定普法工作的年度计划,把普法工作列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重点,作为考核评估学校工作的主要内容。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普法工作得到落实,取得显著成绩。将学校学习法律制度化,校领导小组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形式主要以参加培训和自行研讨为主。

  2、利用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校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在提高实效上下功夫,使学校法制教育逐步走向深入化、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水平。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要求,重点组织学生学习(义务教育法)、(道路交通法)、(环境保护法)、(动物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教材中涉及的思想品德等内容。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全体教职工是推进学校法治化建设的基本力量,教职工法制观念的强弱,直接影响学校法治化的进程。为此,今年我校将有计划地组织每位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法)、(教师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四川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四川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做到教材、课时、人员三落实。为确保法制宣传教育顺利进行,积极组织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我校将举办各种法制专题讲座、法制图片展览、板报、墙报、专栏、广播等方法和形式,把普法宣传搞活搞实,使广大师生受到生动形象、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学法、懂法、用法、遵纪守法的水平。充分利用家长委员会这一重要家校沟通媒介,以家长为窗口,用讲座、板报、橱窗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的社会宣传活动。

建设工作计划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充分发挥乡村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指乡村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第三条乡村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乡村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做好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乡村道路行为有功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惩办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编制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乡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发展规划和乡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乡村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

  第八条乡村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乡村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新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乡村道路。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

  第十五条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料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自愿无偿移交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顺序接管。

  第十八条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乡村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保证乡村道路完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围挡作业。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躲避交通高峰时间。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围挡。作业期和养护期内。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

  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发现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躲避。

  由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乡村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八)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乡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

  减少扰民。挖掘乡村道路应当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对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和挖掘乡村次干道的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原审批顺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减免。乡村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乡村道路。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演讲后。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乡村道路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乡村道路技术规范。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乡村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乡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布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乡村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保平安。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桥梁、隧道的平安维护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讲和平安维护方案,桥梁、隧道平安维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维护协议,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平安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

  桥梁、隧道的平安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当。

  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乡村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二)养护、维修乡村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当,并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万元。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二)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撤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置缺损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依照乡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乡村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及其乡村道路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乡村道路进行监督检查。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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